2007年7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垂钓者触电身亡 管理者难辞其咎
徐晋

  随着法槌轻轻落下,一起因“钓鱼触电事件”引发的官司终于有了最后说法。日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鱼塘经营者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对垂钓者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事发突然
  2005年9月的一个周末,兰溪垂钓爱好者陈某打算到郊外过一把“钓瘾”,钓场选在距离兰溪城4公里处一示范园区内的水产养殖场。一早,他就与人相约来到了塘中立有一根高压线杆的5号塘边开杆垂钓,几个人对横贯鱼塘上空的高压线都没十分在意。
  “不幸发生得太突然了”,据现场目击者说,当时一位钓友失手将鱼竿碰到了上空的10KV高压线,鱼竿掉入塘中,人也被击倒,一旁的陈某见了,赶忙快步上前询问伤情,还帮忙去捞鱼竿,没想到鱼竿又碰到了电线,霎时,陈某被高压电击中跌入鱼塘。
    后经兰溪市公安局对死者陈某尸表检验,认定陈某系被电击致死。
    为保全证据,事发次日,陈某家属请公证处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摄像取证。
    对簿公堂
  2006年3月,陈某家属将水产养殖场和供电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养殖场辩称,死者钓鱼未经其允许,故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局称,在高压线附近,供电局设置了警示牌,死者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此外,供电局对原告依据公证书举证的高压线离地高度——两条4.2米、一条4.5米,也提出异议,认为系土法测量,数据不准。
    法院遂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测,测出事发地上空三条高压线离地距离分别为4.7米、4.9米、4.77米。供电局据此认为,按照国家技术规程规定,交通困难地区架线离地4.5米即符合标准,事发地属“交通困难地区”,且架线均在4.5米以上,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兰溪法院查明,高压线是2000年架设的,产权属供电局;养殖场位于省道旁,有机耕路与省道相连,沿途设有“线路附近、禁止垂钓”警示牌。
    此外,法官还查阅了国家有关高压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其中规定:“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或农业机械不能到达地区。”
    各担其责
    兰溪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责任承担主体是电力设施产权人,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本案中,事发地点应属车辆、农业机械能到达的地区,即非居民区,高压线离地垂直距离应为5.5米,而不是交通困难地区要求的4.5米,现场三条高压线的高度均未达到此要求,供电局的线路架设不符合标准,故供电局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养殖场从事垂钓经营活动,理应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活动场所,但养殖场明知存在该事故隐患,却仍从事有偿垂钓经营,存在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过失,虽然沿路设有警示标志,但该标志不足以制止垂钓人持杆在该区域内走动,养殖场允许受害人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下的鱼塘钓鱼的过失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明知鱼塘上方架有高压线路,在他人已触电倒地后仍疏忽大意持鱼杆走动,以致发生事故,自己存在一定过失,应负有一定的责任。2006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受害人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万元,由供电局赔偿8.8万元,由水产养殖场赔偿13.2元;由供电局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由水产养殖场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2000元。
    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水产养殖场和供电局均不服,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
    水产养殖场上诉称:5号塘入口必经处显眼位置设立了“禁止垂钓”警示牌,故上诉人不存在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过失;陈某钓鱼没有与养殖场联系,更没有谈好价格,其行为侵犯了养殖场的财产权,本身属于违法,原判认定养殖场允许陈某垂钓与事实不符。
    供电局上诉认为,陈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在电力保护区垂钓会发生危险,仍冒险垂钓,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只判其自负30%责任,显失公平。同时,为确保电力线路和人员的安全,供电局早在2003年6月就在高压线附近设置了4块警示牌,已尽到了警示义务,为此供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另查明:事发当天,水产养殖场有5人在垂钓现场进行管理。
    法院认为,养殖场从事垂钓经营活动,应对消费者安全娱乐提供保障,其在高压线下从事有偿垂钓经营,存在明显过错;在此仅设立警示标志,不足以制止大批垂钓人员持杆走动;出事当天养殖场有5位工作人员在场管理,养殖场称受害人属“偷钓”不予采信。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对架设高压线应当严格遵守电力法规的规定,本案事发地距离兰溪市区仅4公里左右,系非居民区,不属交通困难地区,其高压线离地垂直距离应为5.5米,供电局的线路架设不符合标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月6日,金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